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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平安保险章程
时间:2025-04-11 18:20:08
答案

长效平安保险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其章程详细规定了该产品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内容。以下为长效平安保险的主要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长效平安保险(以下简称“本险种”)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及理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险种是一种全年期定期寿险保险产品,其合同期间为一年,到期可以选择续保。

第三条 本险种由本公司负责承保,本公司按照约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领取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险种的基本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 本险种的附加责任分别为:身故意外伤害保险金、全残意外伤害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

第七条 本险种的责任开始时间为起保时间,终止时间为合同到期日。

第三章 保险费用

第八条 本险种的保险费用采用预收方式交纳,保险费率如下表所示:

保费档次 保额/元 保费率/千分之几

第一档 10,000 9.6

第二档 20,000 18

第三档 30,000 26.4

第四档 50,000 42

第五档 80,000 64

第六档 100,000 76

第七档 150,000 111

第八档 200,000 148

第九档 300,000 222

第十档 500,000 370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进行交纳,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保险费,将影响本险种的保险责任履行。

第四章 理赔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和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并及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在核定无误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前续保,但本公司可以拒绝继续承保。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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