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的婚恋嫁娶习俗,有强烈的地方色彩,亦有深刻的时代烙印。 据《韶山志》载:清末民国初,婚姻多是父母包办,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完婚“挑头盖”前,一般未见过面。指腹为婚和童养媳现象亦较为严重,早婚相当普遍。虽然清代规定男 16岁,女 15岁为婚龄,民国时期男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