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3、若用人单位是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年新参保的,生育津贴以该单位当年度的参保职工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4、女职工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
①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③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④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5、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
①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②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③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④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⑤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上述第(1)项终止妊娠假期计发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