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