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绝对控制权—67%。我国《公司法》要求更改企业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散伙或更改公司方式这种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务必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相当于的公司股东通过才行。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该公司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公司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2.
相对控制权—51%。持有51%以上的股份,除了更改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散伙或者更改公司方式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及企业章程另有要求的外,其他普通事项均可在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通过。
3.
经济责任审计一票否决权—34%。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更改企业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散伙或更改公司方式这种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这类经济责任审计时有否决的支配权。因此,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公司股东,会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