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不是物业的。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而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经过规划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基于此条款,可以推测出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车位原来的所有权均属于开发商,而开发商则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将所有权进行转移。显然这样的车位的产权并不属于业主共有。
2、未经过规划的车位的归属则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基于体系解释,由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是关于规划车位的产权,所以第二款是关于未规划的车位的产权所属,所以基于第二款的描述,未规划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