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此外,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标识目录,对特定种类的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例如,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需要直接标注“转基因××”。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以及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标注。如果最终销售产品中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则应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