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长春市民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费用在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报销。其中,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最高报销55000元;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最高报销55000元;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最高报销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