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网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网络销售。
2. 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不正当手段等方式进行网络营销。
3. 对其他商家的网店进行恶意诋毁、恶意评价等有损商誉的行为。
4. 通过网络广告等手段搭便车、侵犯他人商标权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网络销售。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采取以下判罚标准:
2. 要求赔偿受害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理支出等。
3.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4. 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判罚标准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不正当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