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有三个月;工作五年以上的,有六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