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中山市生育保险报销费用金额: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中山市生育保险缴纳保险享受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3)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