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形成
1)奠基:1625年,荷兰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2)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确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
内容:确立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用国际会议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维也纳体系
确立:1815年,欧洲国家在维也纳会议及此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内容:建立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维护和平的国际关系;确定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