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
2.普通门诊:起付标准25元/季度,报销比例60%,其中二级医疗机构(公立)儿科诊室、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均为400元/年。
3.“两病”门诊:起付标准25元/年(与普通门诊合并计算),在协议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在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基础上,高血压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40元,糖尿病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00元。
4.特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年,报销比例按照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标准。
5.慢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年,报销比例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