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
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实施办法》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和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