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学是教育局编制。
2、市、区、县教育局设立督学机构,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工作行使督导权。督学机构受同级教育局和上级督学机构的领导。
3、督学机构设置督学,由市、区、县教育局提名,同级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