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