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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5-04-14 11:11:22
答案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从传统合同法的视角观察,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买受人履行现实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得在一定前提下,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等。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并将标的物出租,达到融资的目的,以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的不足。从这点上看,承租人等于向出租人借贷,但由于承租人此时并不是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或货币所有权,而仅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以租金的形式偿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对价和费用,与借款合同显然不同。(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37~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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