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以旧换新规定有:
1. 企业报废(含己停用、技术条件落后、损坏不能使用,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的主要设备、生产模具和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小型机床、检测装置、模具标准等生产维修基础设备,可纳入报废处理。
2. 实行“以旧换新”的设备范围,主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电动机、车床、刨床、挖掘机、变压器等影响企业生产的重大设备及其备品备件。
3. 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技术状况不良、能耗高,污染环境或企业列入淘汰范围的机电设备(产品)和生产线,由企业提出报废申请,经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实行“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