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经营消费。限制高消费规定中的高消费行为本意指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一般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限制高消费规定列举了八种具体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设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一律应予限制,以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司法解释列举的限制被执行人进行的高消费行为,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