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投资、谁开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放开使用权,搞活开发权,对开发荒滩荒地、复垦废弃地从事粮食生产的,有的地方实行N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林果业、养殖业生产的,实行N年内可免征农林特产税,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等。